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10月1日起施行
  ?? 村委會成員參與暴恐職務自行終止
  亞心網訊(記者 王梅)7月25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新增了一款規定:參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包庇、縱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行為的村委會成員,其職務將自行終止。
  此前的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宣告失蹤,以及被判處刑罰、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等原因之下,村委會成員職務將自行終止。
  《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修訂辦法還對村委會成員罷免進行了明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委會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同時規定,村委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委會工作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
  被提出罷免的村委會成員有權進行申辯。
  罷免村委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
  村委會成員出現缺額,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打擊報複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從機關選派到村任職人員、從其他村交流任職人員以及大學生村官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力量,應當將他們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為此,此次通過的修訂辦法規定,戶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從機關選派到村任職人員、從其他村交流任職人員、大學生村官,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可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據瞭解,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自1999年頒佈並於2004年修訂以來,推動我區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有力地保障了全區換屆選舉工作平穩有序進行。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該修訂辦法於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
  職務罷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村委會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
  職務終止
  參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或者包庇、縱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行為的村委會成員,其職務將自行終止。
  職務選舉
  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及從機關選派到村任職人員、從其他村交流任職人員、大學生村官,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且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可列入參選名單。  (原標題:新疆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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